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拉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Mala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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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投资指南
马拉维投资指南
2008年8月
驻马拉维使馆经商处编

编者按:随着中马两国双边经贸关系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马拉维投资发展。为便于我企业了解对马投资方面的信息,我处就在马公司注册、居留签证、土地认购及投资优惠政策等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做一较全面介绍,并希望能够对我企业在马投资有所帮助,但由于所掌握资料不够全面,加上时间比较仓促,可能存在不少纰漏,仅供参考,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马拉维是联合国宣布的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由于基础薄弱并易受自然灾害和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经济长期发展比较缓慢。为了尽快发展国家经济,摆脱经济困境,马拉维政府近年来实行了一系列欢迎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马拉维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投资促进法》、《出口加工区法》等一系列投资政策法规,以达到鼓励投资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同时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建立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并辅以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以期推动本国经济发展。

一、马有关投资政策法规介绍
1、《投资促进法》
该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共分7个部分,对马拉维投资促进局职能及相关的投资优惠政策都做了明确规定。按投资促进法规定,政府将积极鼓励和扶持私有投资,并优先发展制造业、农业、矿产业、渔业、旅游业等行业;同时为创造有益的投资环境,政府将确保宏观经济稳定,并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和吸引投资。具体措施如下:
1)投资自由化。无论本国或外国投资者均可投资马拉维任何行业,对投资所有人、投资规模、投资来源以及生产的产品是否用于出口等都不加任何限制。
2)经营许可和公司注册。除武器、弹药、生化武器、爆炸物、有害垃圾处理和放射性产品生产等已被政府列入限制名单的产业外,取消经营许可;同时简化办理公司注册和业务登记手续,投资者只须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供业务计划书等基本信息。
3)土地转让。政府将确保投资者工业和商业用地,并加快土地审批程序,如:土地转让审批手续所需时间最多不超过90天。
4)关税和税收。为改善马拉维投资环境和国际竞争力,政府承诺将不断降低关税,减少税赋。
5)外汇。政府将确保商业性用汇,对于进口用汇以及对外支付企业红利、资本投资、国际贷款本息等不加限制。
6)本地融资。依据资本市场发展法,本国或外国投资者均可在当地融资;同时政府将建立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包括建立新的金融机构。
7)劳工。政府将不干预雇主选择雇员;同时对于一些在马拉维很难找到的重要岗位上的专业人才,政府将向所需要的外国专家发放临时工作许可。
8)鼓励中小规模企业投资。马拉维中小规模企业对于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具有很大潜力。为此,政府将通过实施人员培训、融资协助等各种计划项目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9)鼓励出口型企业投资。政府将实行一些激励措施以鼓励出口型企业投资。一是对非传统出口产品实行所得税补贴;二是对出口产品投入,如:进口原材料所发生的进口税、增值税给予一定减免。此外,政府还将考虑建立出口融资担保制度以及设立保税工厂和出口加工区等其他一些激励措施。
10)投资促进。为提高马拉维投资发展机遇的认知度,同时为现有或潜在投资者提供更多帮助,政府将赋予投资促进局充分的权利以履行其促进投资的职责。
11)投资保护。马拉维宪法及现有法律对资产安全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从而为投资者资产保护提供了保证;同时,马拉维作为多边投资担保组织成员国,将积极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马拉维政府接受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
12)简化投资程序。马拉维投资程序比较简单,成立新公司需向公司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但所需时间不超过15天;生产型企业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但少数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业除外;出于数字统计目的,外国投资需要到马拉维储备银行办理登记;国际贷款条款、管理合同、特许权安排以及技术转让等需要获得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但上述审批手续均按现行国际通行做法办理。
为了便利外国投资者,依据投资促进法,马拉维政府成立了投资促进局(MIPA)以鼓励和吸引本国或外国投资。其职能:
1)便利投资者办理政府批文、许可和注册登记等投资手续;
2)向投资者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3)向投资者提供马拉维有关的投资信息;
4)为投资者鉴别合作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伙伴;
5)为投资者融资充当本国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络人;
6)鼓励投资者扩大原有投资或进行新的投资;
7)改善马拉维在本地区和国际上投资形象;
8)担当促进和吸引本地区或国际投资的使命;
9)向政府提出修订有关投资政策法规的建议;
10)就改善投资环境征询投资者意见。

2、《出口加工区法》
该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分为6个部分,对成立出口加工区、核定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签发出口企业和产品证书以及出口加工区企业所应享有优惠政策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按照《出口加工区法》规定,成立出口加工区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由工贸部部长委任常秘担任,其他成员由经济计划部、农业部、劳工部、投资促进局、出口促进委员会、海关、移民局各指派1名代表参加,任期通常2年。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审核出口加工区及出口产品申请,并向工贸部长提出建议。按规定,该委员会向部长推荐的出口加工区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助于增加当地就业;
2)使用的是先进技术;
3)是利用当地原材料;
4)所生产的产品并非是烟草、茶叶、咖啡、蔗糖等传统出口产品;
5)有足够的原材料和出口产品储藏能力;
6)要有书面的产品出口市场证明文件。
按照法律规定,为扩大出口产品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工贸部长在征求出口加工区评审委员会意见后,可以宣布任何一处现有或在建工厂为出口加工区,但要发布公告公布于众;同样,他也可以宣布任何一种产品为出口产品,但烟草、茶叶、咖啡、蔗糖传统出口产品除外。一般来说,工贸部长在接到企业申请45天内,在征求出口加工区评审委员会意见情况下,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在收取规定的费用后应为企业签发出口企业证书和出口产品证书。出口企业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投产日期;
2)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
3)维持出口企业运行所需的材料;
4)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材料;
5)出口生产企业必须是在马拉维境内的企业。
证书有效期为5年,并且可以续延2年。按规定,工贸部长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企业修改出口企业证书或产品证书;同时,如果他认为出口企业触犯了《出口加工区法》,也可以撤销该证书。另外,依据《出口加工区法》签发的证书必须进行登记注册。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贸易、生产经营活动(除非上述经营活动是出口企业证书和产品证书所授权的);任何出口企业不得从事非出口企业证书所规定的贸易经营活动;同时规定,出口企业进口任何用于保税工厂或出口加工区的应缴税产品,如果货物是在海关监管下直接进入保税工厂或出口加工区便无须支付关税;如果没有海关书面批准文件,保税工厂或出口加工区的设备、原材料和出口产品均不得运出(但在当地销售并将征税的物品除外);如果发现保税工厂应缴税的设备、原材料和出口产品存在数量不足,出口企业应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30天内补税,但若海关认为上述数量差异属于合理的损耗则可以免交关税。另外,任何人如果在申报材料造假,将被视为对《出口加工区法》触犯,并将被处罚1万克瓦查或5年监禁。

二、投资程序和要求
1、公司注册:
按照马拉维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在从事有关投资活动之前,应向公司注册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其出具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公司法允许注册外国公司,但其法人主体应在马境外,并负责管理在马公司业务。注册公司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和备忘录;外国公司注册必须拥有公证人,注册文件须经本国公正机构公证,且注册文件必须是英文的。注册公司通常需委托一家当地合法的注册代理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需支付一定的注册和代理费用。具体收费金额视注册资本多少而定,但注册代理费最低不能少于5000克瓦查。公司注册一般需要两周左右时间,但一经注册,便无须续延更新。
2、经营许可:
按照马投资法律规定,投资金额在5万美圆以上的,需要向马投资促进局申请投资经营许可。具体内容包括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详细的项目计划书一份;同时需注明有关投资项目要求,如:所需的外籍员工、土地及优惠政策等。马投资促进局在受理该申请后将要收取200美圆的手续费。另外,在申请获得批准后,还将收取800美圆的经营许可证书的签发费。
3、商务居留和就业许可:
按照马拉维外籍人员就业有关政策规定,政府允许在一些人力资源短缺行业及主要岗位雇佣外籍员工以提高生产效率,但这并不意味排斥符合条件的马拉维人就业机会,而应优先考虑雇佣本地员工填补空缺和新的就业岗位。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确保投资者能够雇佣到高素质人才,马政府承诺将满足投资者对外籍员工需求。
根据岗位不同,外籍员工通常给予2种就业许可,分别是重要岗位和临时岗位。重要岗位是指对投资者经营活动发挥战略性作用的岗位,一般每个重要岗位可以雇佣1人,额外增加人数将视投资企业性质、投资额、创造就业情况而定。投资者申请重要岗位就业许可批准证书,必须向就业许可审批委员会出示投资证明;同时,一经获得批准还应向移民官员提供拟雇用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原居住国警察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该类就业许可将会自动续延,有效期限没有限制,但持有人每两年应支付一定的规定性费用。
除重要岗位外,投资者还可以申请临时岗位就业许可,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拥有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三是属于相对比较重要的岗位;四是系在当地难以找到专业人才。临时岗位初始期限为3年,或依据用工合同期限计算,如果时间不够,可再续延3年,但总计不能超过6年。同时,对于临时性岗位空缺,任何公司、机构在雇佣外籍员工之前必须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广告。按政策规定,除非获得雇佣单位同意和移民局批准,就业许可持有人只能从事所规定职业;允许其将工资纯收入的三分二汇到国外;续延时必须提前3个月并提供全部有关信息;临时岗位工作许可到期后,持有人必须停止工作并离境,否则雇佣单位将要受到处罚。
4、土地征用:
按照土地法规定,马拉维土地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普通用地:其管辖权属于国家,并在总统的托管之下,一般位于都市之外,主要作为农业用地。这部分土地约占马土地总面积的75%。按政策规定,普通用地只能用做农业用地;但如果符合公众利益,如:有利于增加就业等,也可以用于商业开发。二是公共用地:通常是已被政府征用的土地,大多位于都市地区。三是私有土地:是指在都市或农村掌握在自由保有人或契约所有人手中的土地。自由保有人所拥有的土地往往有历史上原因,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给予的。
以上3种土地均可用于工商业开发,但必须符合房屋规划部门相关的区域管理规定。在土地开发之前,无论是普通用地还是公共用地,土地开发申请人必须获得土地资源部出具的土地租用文件,并要在60天内支付所需的规划测量费等;但私有土地转让属于私人交易,投资人可与私有土地所有人直接接洽转让或租用私有土地,不过在私有土地出售之前,应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通报。
在适当的地块确定之后,必须向地区土地官员递交土地使用申请,同时附上计划草案,申请费为1000克瓦查。所需手续因土地种类不同而各异。例如:普通用地在获得村落酋长和土地专员认可后,便可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开发。首先,土地部门负责地籍登记的官员将核对申请人的地块是否可以用来开发,然后再转交给房屋规划局、工贸部、信息部、旅游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征询区域发展的可行性建议。一般来说,如果村落酋长同意转让土地,地区土地专员将据此批准土地申请。非服务性公共用地所需手续与普通用地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共用地管辖权不属于村落酋长等传统管理者,因此无须征得他们同意。服务性公共用地包括水、电、道路等工程项目用地,其审批手续与非服务性公共用地基本相同。自由拥有的土地交易属于私人交易,但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信息。购买人可直接办理计划审批手续,但必须获得测量部门出具的土地测量报告。
无论是服务性公共用地还是非服务性公共用地,土地申请人在收到政府部门的土地文件后60天内必须按文件规定要求支付相关的费用,这其中包括测量部门的土地测量收费和出具土地所有权证书的费用;同时,土地申请人还需委托建筑师或工程咨询公司制订房屋建筑方案,并提交给市政规划部门。如该建筑方案获得批准并已由测量部门测绘便可以开始进行施工。

三、投资经营费用
1、移民服务收费
自2008年5月27日起,马拉维移民局对永久居留、临时工作许可以及入境签证收费重新做了修订,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入境签证:申请过境签证费用为50美圆;一次入境签证的费用为70美圆;有效期为6个月的多次入境签证费用为150美圆;有效期为12个月的多次入境签证为250美圆。
2)临时工作许可:非政府组织申请临时工作许可的收费为6万克瓦查;宗教组织的收费为3万克瓦查;其他情况下的收费为12万克瓦查;商务居留许可的收费为50万克瓦查。
3)永久居留:马拉维公民的妻子申请永久居留费用为3万克瓦查;所有其他情况下费用为30万克瓦查;申请临时居留许可费用为3万克瓦查;学生居留许可费用为1万克瓦查;签注确认居留许可收费为1.5万克瓦查;旅游来访签证30天到期后的续延费为5000克瓦查。
4)公民身份:申请马拉维公民的费用为50万克瓦查;恢复马拉维公民身份的费用为20万克瓦查;未成年人申请马拉维公民的费用为20万克瓦查;马拉维公民的妻子申请公民身份的费用为3万克瓦查;放弃马拉维公民身份的费用为1万克瓦查。
5)手续费:受理各种申请和出具证明信的收费为1万克瓦查。

2、土地收费(见附表)
(单位:公顷)
土地种类 开发收费 土地租金
住宅用地 6165美圆 1.68美圆
工业用地 8408美圆 0.84美圆
公共机构用地 6165美圆 1.12美圆
市中心区用地 28,052美圆 28.05美圆
商业用地 16,816美圆 28.05美圆

3、电费
1)家庭用电价格:指居民用电,电器负荷不超过1.5千瓦,具体收费价格:每月固定收费为90.94克瓦查;每月用电量在30度以内,每度电收1.94克瓦查;每月超过30度电但少于750度电,每度电收2.85克瓦查;每月用电量超过750度,每度电收费4.05克瓦查。
2)普通电费价格:不同于居民家庭用电,但最大记费用电量少于40千伏安。具体收费价格:单相供电,每月固定收费为298.19克瓦查;三相供电,每月固定收费为415.66克瓦查;每度电收费5.35克瓦查。
3)低电压用户电费价格:针对三相供电用户,记费用电量40千伏安,或400伏。具体收费价格:每月固定收费为1100.5克瓦查;每度电收费2.98克瓦查;每月每千伏安高峰用电收费701.07克瓦查。
4)中电压用户电费价格:供电用户记费用电量为40千伏安,或11和33千伏。具体收费价格:每月固定收费为1061.11克瓦查;每度电收费2.39克瓦查;每月每千伏安高峰用电收费655.24克瓦查。
4、水费
1)利隆圭地区
A.居民用水价格:10立方米以内,每立方米收费28.6克瓦查,不足10立方米按10立方米收费;超过10立方米但不足40立方米,每立方米收费43.38克瓦查;超过40立方米,每立方米收费61.25克瓦查。
B.机关单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收费为54.64克瓦查,最低收费为563克瓦查。
C.工商企业用水价格:100立方米以内,每立方米61.25克瓦查;超过100立方米,每立方米76.78克瓦查;最低收费为603.75克瓦查。
2)布兰太尔地区
无论居民用水,还是工商企业用水,均实行统一价格,每立方米收费26克瓦查,不足10立方米按10立方米收费;超过10立方米但不足40立方米,每立方米收费52克瓦查;超过40立方米,每立方米收费60克瓦查。
5、通讯费
1) 固定电话收费标准(见附表)


马拉维电信公司固定电话收费价格表
收费价格(每分钟)
目的地 标准费率(早7点 - 晚6点) 优惠费率(晚6点 – 早7点)
本地通话(同一收费区内) 0.03美圆 0.02美圆
同一行政区(省)内,不同收费区之间通话 0.06美圆 0.04美圆
不同行政区(省)之间通话 0.1美圆 0.07美圆
与南部非洲发展同盟、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通话 0.5美圆 0.4美圆
与非洲、美洲、亚洲和欧洲国家通话 1.2美圆 1美圆
与世界其他国家通话 2美圆 1.6美圆
国际互联网 0.03美圆

2)移动电话收费标准(见附表)
A.马拉维电话网络公司(TNM)话费价格表
通话范围 高峰时间 非高峰时间
拨打本网络手机用户(每30秒钟) 0.13美圆 0.09美圆
拨打马拉维电信公司固定电话(每30秒钟) 0.13美圆 0.09美圆
拨打CELTEL移动通讯公司手机用户(每30秒钟) 0.18美圆 0.18美圆
拨打南部非洲发展同盟国家(每分钟) 0.6美圆 0.6美圆
拨打世界其他国家(每分钟) 1.2美圆 1美圆
本网络发手机短信 0.03美圆 0.03美圆
向CELETEL手机用户发短信 0.07美圆 0.07美圆
发国际短信 0.1美圆 0.1美圆



B.CELTEL移动通讯公司话费价格表
通话范围 优惠通话时间
(晚10点 – 早7点) 非高峰通话时间
(晚7点 – 晚10点) 高峰通话时间
(早7点 – 晚7点)
拨打本网络手机用户 0.15美圆 0.15美圆 0.2美圆
拨打TNM手机用户 0.15美圆 0.2美圆 0.25美圆
拨打MTL固定电话 0.15美圆 0.2美圆 0.22美圆
拨打南部非洲国家(SADC) 0.6美圆 0.6美圆 0.6美圆
拨打美圆、英国 1美圆 1美圆 1美圆
拨打世界其他国家 1.2美圆 1.2美圆 1.2美圆




6、进出口货物运输费用(见附表)

1)海运集装箱海运费价格表 货币单位:美圆
起运港 目的港
布兰太尔 利隆圭
经纳卡拉港 经贝拉港 经纳卡拉港 经贝拉港
20尺货柜 40尺货柜 20尺货柜 40尺货柜 20尺货柜 40尺货柜 20尺货柜 40尺货柜
中国 大连 3630 6945 3705 7098 3780 7095 3855 7398
青岛 3530 6765 3605 6898 3680 6895 3755 7198
上海 3430 6645 3505 6798 3580 6795 3655 7098
广州 3390 6545 3455 7168 3465 6695 3908 7468
香港 2950 5680 3025 5838 3025 5830 3175 6138
阿联酋 迪拜 2734 5283 2930 5708 2809 5433 3080 6008
印度 孟买 2734 5283 2930 5708 2809 5433 3080 6008
巴基斯坦 卡拉奇 2734 5283 2930 5708 2809 5433 3080 6008
印尼 雅加达 3075 6030 3150 6188 3150 6180 3300 6448
马来西亚 滨城 3100 5980 3175 6238 3175 6130 3325 6498
新加坡 2950 5680 3025 5838 3025 5830 3175 6138
泰国 曼谷 3100 5980 3175 6238 3175 6130 3325 6498
韩国 釜山 3100 5980 3175 6238 3175 6130 3325 6398
日本 横滨 3530 6945 3650 7098 3605 7095 3755 7398
英国 利物普 3125 6130 3155 6280 3200 6280 3305 6520
荷兰 鹿特丹 3125 6130 3155 6280 3200 6280 3305 6520



2)铁路运输费用(见附表)
出口运费
商品 重量 布兰太尔至纳卡拉 利隆圭至纳卡拉
一般货物 12.5吨以下(轻泡货) 38.2美圆/每吨 43.30美圆/每吨
一般货物 12.5吨以上(重货) 24美圆/每吨 27.7美圆/每吨
进口货物运费
商品 重量 布兰太尔至纳卡拉 利隆圭至纳卡拉
一般货物 12.5吨以下(轻泡货) 61美圆/每吨 66.2美圆/每吨
一般货物 12.5吨以上(重货) 39.2美圆/每吨 44美圆/每吨

3)码头费用
码头税:按CIF货值的1%收取。
装卸费:按每吨3.5美圆收取。
仓储费:存放在码头货场,22天以内免收仓储费;超过22天不足30天,每个20尺货柜每天收取10美圆;超过30天,每个20尺货柜每天收取15美圆;40尺货柜仓储费与20尺货柜相比费用增加1倍。

四、投资优惠政策
1)一般性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厂房和购买机械设备投资给予100%的关税减免;旧厂房和设备投资给予40%的关税减免;员工培训费用给予50%的税收补贴;制造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减免25个月的营业税;用于生产性的原材料实施零关税;为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税收减免政策,对于亏损性企业优惠政策可持续7年;对于国家指定区域的投资项目,政府将额外给予15%的税收补贴;可免税进口1辆45个座位以下的客车;可免税进口用于建厂房和仓库的建筑材料;可免税进口用于旅游业投资的物资,包括建筑材料、餐饮设备和水上运动器材等;归国侨眷免征红利、利润税。
2)出口加工区企业的优惠政策:免收公司税;免征红利税;免征投资设备和原材料关税;免征购买马拉维本国生产的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国内消费税;免收增值税。
3)生产企业保税仓库优惠政策:对于非传统商品出口给予12%的出口税收补贴,同时给予25%的国际运输费用税收补贴;对于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投资设备免征关税;免征附加税;免征国内消费税和购买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关税。
上述投资优惠政策已被列入马关税和国内消费税法、所得税法和出口加工区税法等主要税收立法。